最近在网上看到个案例,和大家分享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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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 年 7 月,冯某手上有 117 个比特币想要变现,找老熟人张某帮忙。张某一口答应下来,提议冯某换一个数字钱包,并特意提醒冯某助记词很重要。

冯某记在心上,认认真真抄写 12 个助记词的时候,张某在旁边硬记下 11 个完整单词 + 最后 1 个的首字母。当晚,张某逐个测试,暴力破解出最后一个助记词,转走 107 个比特币。

第二天,冯某发现钱包里的比特币没了,张某表面上还故作镇定安慰他,但背地里偷偷通过加密货币兑换平台变现,获利共计 66 万余元。而冯某这边则是咨询区块链安全公司,经过排查怀疑比特币是被盗后,便立即报了警。

10 月公安立案,检察院介入,联合安全公司做 IP 技术分析锁定张某,张某到案后,铮铮铁骨倒也不否认转走冯某的比特币,但辩称是“保护性接管”,拒不承认变现。

然后检察院继续追踪资金链,发现张某先是将冯某的比特币分散转移到朋友的加密货币钱包,卖出后,再将获利的 66 万余元转到朋友银行卡。据此成功戳穿了张某的谎言。

2025 年 4 月,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。张某上诉后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
看到这个案子,我第一反应是,这张某真是狠人,十二个助记词,一下子能记住十一个半。

第二反应是,这人是怎么卖得下手的。我查了下,2023 年 7 月的时候,比特币价格在 2.9 万 到 3.1 万美元之间浮动,107 个比特币按当时市价约折合 310 万到 330 万美元,按当时汇率大概人民币 2250 万左右,但是他 66 万就卖了。

当然,这个案子最吸引我的是,检察院关于比特币的论述。

首先,依然是明确否认比特币的货币地位。比特币不是法定货币,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,十部门于 2021 年 9 月 24 日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》的立场没有松动。

其次,虽然比特币不是货币,但是承认其财产属性,理由如下:

第一,比特币是需要投入经济成本和劳动力才能获得的。

比特币不是凭空生成的,挖矿需要购置矿机(硬件成本)、支付电费(运营成本)、投入维护管理(劳动力)。这和传统财产的生产逻辑是一样的:你种粮食需要种子、土地、劳动,你挖矿需要算力、电力、时间。比特币是需要真实资源投入的。

第二,比特币具有明确的经济价值。

我感觉检察院这一整块的论述还是很务实的,“明确的经济价值”这个说法,既承认了比特币在事实上的价值(全球范围内有公开、连续、可查的价格),但同时也没有去碰“境外交易所价格是否合法”这个棘手问题。

第三,比特币持有者可通过私钥、助记词实现对数字钱包账户的排他性控制。

这是三个论证里最关键的一个,因为它对应的是刑法上“财物”的核心要件,即占有和支配。传统财物你放在口袋里就是占有,而比特币的占有方式不同,是通过私钥/助记词实现的密码学控制。谁掌握私钥,谁就排他性地控制这些币,别人拿不走(除非偷私钥)。

检察院在这里的逻辑是:支配的形式变了,但支配的本质没变。就像你银行卡里的钱不是现金,但你通过密码和U盾实现对它的排他性控制,这仍然是你的财产。

检察院认为,比特币满足了上面这三个条件,所以虽然比特币不是货币,但也是刑法意义上的“财物”,应当受到法律保护。

总的来说这是个挺有意思的案子,外行看热闹,内行看门道,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启发。